民國109年 第3梯次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 學科

第32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免除債務
  2.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3.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4.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刑法賄賂罪所稱「賄賂」指金錢、物品等財產利益;「不正利益」則指財產以外、足以滿足慾望的利益,例如招待餐飲、旅遊等。免除債務、高檔大餐招待、大額禮券都可能與公務員職務行為形成對價關係。開工邀請觀禮僅屬一般社交禮儀,未提供實質利益,難認與職務行使具有對價關係,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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