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 學科
第56題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 (1)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 (2)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 (3)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4)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官方答案
(3)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正確答案為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利用職權要求機關聘用關係人(違反選項2);承辦案件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選項1未迴避違法);關係人亦不得以請託關說影響案件(選項4違法)。惟該法設有例外:關係人若經政府採購法以公開公平之公告程序取得標案,屬依法定程序取得,不違反本法,故選項3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