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 學科

第10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 如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 如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社會
  2. (2) 經濟
  3. (3) 環境
  4. (4) 科技

官方答案

(3)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 3 條揭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位階關係: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環境保護優先。也就是說,平日三者並重,一旦發生衝突且達到「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的程度,環境即取得優先地位。因此本題應選環境,而非社會、經濟或科技;這是我國環境法制中「環境優先」原則的明文依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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