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太陽光電設置乙級 學科
第37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 是否可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 是否可以適用?
- (1)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 (2)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 (3) 無法適用
- (4)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官方答案
(2)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者,仍可適用我國營業秘密法,並處以較重刑責;未遂犯亦處罰。立法目的是防止營業秘密外流、維護產業競爭力,因此不是無法適用,也不是須先簽訂相互保護條約,選項1稱未遂不罰亦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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