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太陽光電設置乙級 學科
第5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2) 免除債務
-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行(受)賄罪以具有對價關係、作為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不法報酬為要件,其內涵包括「賄賂」或「不正利益」,含財產上利益(如免除債務、百貨禮券)及非財產上利益(如招待高檔餐飲)。選項1、2、3均屬對價性不法利益。選項4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純屬儀式性活動邀請,無對價關係,亦非直接或間接給予公務員之不法利益,故不屬賄賂或不正利益,答案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