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太陽光電設置乙級 學科

第5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免除債務
  3.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4.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行(受)賄罪以具有對價關係、作為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不法報酬為要件,其內涵包括「賄賂」或「不正利益」,含財產上利益(如免除債務、百貨禮券)及非財產上利益(如招待高檔餐飲)。選項1、2、3均屬對價性不法利益。選項4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純屬儀式性活動邀請,無對價關係,亦非直接或間接給予公務員之不法利益,故不屬賄賂或不正利益,答案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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