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太陽光電設置乙級 學科

第48題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1. (1)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2. (2)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3. (3)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4. (4)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官方答案

(4)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務或影響力圖利自己與關係人:承辦案件時知有利益衝突卻不自行迴避、要求受其監督的機關聘用兒子,以及配偶以請託關說方式促使機關通過其農地變更案,都屬於濫用職務或關說圖利,為本法所禁止。至於關係人丁是經政府採購法的公告程序,以公開競爭方式取得標案,屬正常合法交易,並非憑藉甲職務影響力所取得,故不違反本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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