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甲級 學科
第6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規定,對於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之者,即構成犯罪。行為人挪用公司資金已完成侵占行為,事後歸還僅屬犯後態度,不影響犯罪成立,不構成詐欺或竊盜,亦非不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