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甲級 學科

第53題

建築物竣工後非經領得

題目

建築物竣工後非經領得

  1. (1) 拆除執照
  2. (2) 建築執照
  3. (3) 使用執照
  4. (4) 雜項執照不准接水、接電、申請營業登記

官方答案

(3) 使用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也不得申請營業登記。使用執照是主管建築機關確認建築物已按核准圖說施工完成、結構與公共安全符合規定後所核發的證明,代表該建築物可以合法使用。建築執照(含建造執照)只是施工前的許可;雜項執照用於雜項工作物;拆除執照則是拆除前應申請的許可。三者都不能取代使用執照的效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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