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甲級 學科
第51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 (2)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 (3)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 (4) 自願進行
官方答案
(1)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經第一階段環評後,是否進入第二階段之決定方式為:一、法令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達一定規模者直接進入二階);二、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三、開發單位自願進行。民眾或團體抗爭雖具社會關注,並非法規所列之二階認定方式,行政機關不能僅以抗爭作為法定決定依據。故選「有民眾或團體抗爭」為非決定方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