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65題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題目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1. (1) 使用執照
  2. (2) 拆除執照
  3. (3) 建照執照
  4. (4) 雜項執照

官方答案

(2) 拆除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才能動工拆除。使用執照是建築物完工查驗合格後發給、供合法使用與登記的證明;建造執照是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前應申領的施工許可;雜項執照則用於圍牆、廣告塔、擋土牆等雜項工作物。拆除屬獨立的許可程序,與上述三種執照的用途不同,故應請領拆除執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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