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11題
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
題目
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
- (1) 3 公尺
- (2) 4 . 2 公尺
- (3) 3 . 6 公尺
- (4) 4 公尺
官方答案
(2) 4 . 2 公尺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對集合住宅之規定,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其地面層(一層)樓高度(一層樓地板面至二層樓地板面)不得超過 4.2 公尺,以控管住宅量體並兼顧採光與通風。選項中的 3、3.6、4 公尺數值皆低於此 4.2 公尺上限,非法定最多允許值。故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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