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11題

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

題目

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

  1. (1) 3 公尺
  2. (2) 4 . 2 公尺
  3. (3) 3 . 6 公尺
  4. (4) 4 公尺

官方答案

(2) 4 . 2 公尺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對集合住宅之規定,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其地面層(一層)樓高度(一層樓地板面至二層樓地板面)不得超過 4.2 公尺,以控管住宅量體並兼顧採光與通風。選項中的 3、3.6、4 公尺數值皆低於此 4.2 公尺上限,非法定最多允許值。故選 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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