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42題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題目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1. (1) 拆除執照
  2. (2) 使用執照
  3. (3) 雜項執照
  4. (4) 建照執照

官方答案

(1) 拆除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拆除執照,發給執照後始得拆除。使用執照係供建築物使用前申請,雜項執照係為雜項工作物申請,建照執照非法定名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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