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42題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題目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 (1) 拆除執照
- (2) 使用執照
- (3) 雜項執照
- (4) 建照執照
官方答案
(1) 拆除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拆除執照,發給執照後始得拆除。使用執照係供建築物使用前申請,雜項執照係為雜項工作物申請,建照執照非法定名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42題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1) 拆除執照
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拆除執照,發給執照後始得拆除。使用執照係供建築物使用前申請,雜項執照係為雜項工作物申請,建照執照非法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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