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30題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題目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

  1. (1) 雜項執照
  2. (2) 建照執照
  3. (3) 拆除執照
  4. (4) 使用執照

官方答案

(3) 拆除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拆除執照」,始得動工拆除,拆除完竣後並應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建造執照用於新建、增建、改建;雜項執照用於圍牆、廣告塔等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則是建築物完工、查驗合格後核發,用以證明可合法使用。三者各有其適用階段,均不能取代拆除執照,因此拆除前須單獨申請拆除執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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