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45題
高層建築物結構物立面形狀之塔狀比(高度/短邊長度)為多少以上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 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題目
高層建築物結構物立面形狀之塔狀比(高度/短邊長度)為多少以上時,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作 為該設計評估之依據?
- (1) 4.0
- (2) 5.0
- (3) 4.5
- (4) 3.5
官方答案
(1) 4.0
解析
高層建築物的塔狀比定義為建築物高度除以短邊長度,用以判斷結構的細長程度。當塔狀比達4.0以上時,風力與地震作用下之側向位移、振動及扭轉效應顯著,得要求提出結構試驗(如風洞試驗或振動台試驗)作為設計評估依據。塔狀比愈大,結構穩定性與舒適度問題愈明顯,故3.5尚未達門檻,而4.5、5.0雖已超過4.0,但非規範所定的起算值。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