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29題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 (1)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2)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 (3)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 (4)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官方答案
(4)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若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者,因程序公開、公平競爭,屬法律允許的例外。選項4 的關係人丁正是經公告程序得標,故不違法。選項1 的請託關說、選項2 的聘用兒子、選項3 的明知利益衝突而不迴避,均為本法所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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