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34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 (1)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 (2)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 (3)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 (4) 無法適用
官方答案
(3)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竊取營業秘密等罪者,仍在我國法權範圍內,可以適用本法並加重其刑,以遏止將研發成果外流。此加重規定不以簽訂相互保護條約或協定為前提,未遂犯亦有處罰規定,並非不罰;也非完全無法適用。故「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最符合法規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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