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7題

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

題目

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

  1. (1) 3.6 公尺
  2. (2) 4.2 公尺
  3. (3) 4 公尺
  4. (4) 3 公尺

官方答案

(2) 4.2 公尺

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於樓層高度設有限制,以避免以加高單層方式規避建築物高度與樓層數管制。未設計挑空的集合住宅,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4.2公尺,其餘各樓層不得超過3.6公尺。挑空係指部分樓層打通、上下樓層連通之設計,未設計挑空者即回歸一般樓層高度上限。3.6公尺是其他樓層的上限,3公尺與4公尺均非本題規定的地面層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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