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7題
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
題目
未設計挑空之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
- (1) 3.6 公尺
- (2) 4.2 公尺
- (3) 4 公尺
- (4) 3 公尺
官方答案
(2) 4.2 公尺
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於樓層高度設有限制,以避免以加高單層方式規避建築物高度與樓層數管制。未設計挑空的集合住宅,其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4.2公尺,其餘各樓層不得超過3.6公尺。挑空係指部分樓層打通、上下樓層連通之設計,未設計挑空者即回歸一般樓層高度上限。3.6公尺是其他樓層的上限,3公尺與4公尺均非本題規定的地面層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