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41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4) 公司
官方答案
(4)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條第 2 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重製之權利」屬著作財產權,故未特別約定時,工程師因職務編寫之電腦程式,其重製權利歸公司。選項 3(工程師)為著作人但非財產權人;選項 1、2 無法律依據。答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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