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手繪圖丙級 學科
第69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 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 (1) 自願進行
- (2)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 (3)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 (4)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官方答案
(2)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是否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認定方式有三:一、法規「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者(達一定規模之列冊開發行為);二、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三、開發單位「自願進行」第二階段評估。此三者均屬法定或准許的決定方式。至於「有民眾或團體抗爭」並非法定認定方式,抗爭本身不會直接觸發第二階段程序,仍須經委員會審查認定。故非屬決定方式者為民眾或團體抗爭。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