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竹編單一級 學科
第4題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題目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1)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照片或電話,於臉書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
- (2) 自然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
- (3) 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整理成電話本或輸入至手機通訊錄
- (4)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官方答案
(4)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解析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因此選項1、2、3皆屬個人或家庭日常生活防衛、社交範圍之活動,免除個資法適用。而公司為商業經營蒐集、儲存與管理之客戶資料庫,屬於非公務機關之業務利用行為,受個資法規範,必須遵循告知義務、特定目的與安全維護措施。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