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陶瓷手拉坯丙級 學科
第22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因此,工程師受雇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在雙方未特別以契約另行約定之情況下,雖然工程師為著作人,但該程式著作之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依法直接歸屬於公司(雇用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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