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陶瓷手拉坯丙級 學科
第3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2) 免除債務
-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依據《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實務見解,「賄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如禮券、免除債務等);「不正利益」指足以滿足人需要或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如招待高檔餐宴飲宴、旅遊等),兩者均需具備職務上之對價關係。一般開工動土公開邀請公務員代表前來觀禮剪綵,屬於社交公務禮儀,並無輸送實質私益與對價關係,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