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金屬成形乙級 學科
第45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雙方未特別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即公司)享有。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核心權利之一,因此在無特別契約約定下,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於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