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金屬成形丙級 學科
第14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 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 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竊盜罪
-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3) 構成詐欺罪
-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侵占罪者,構成業務侵占罪。侵占罪為即成犯,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將業務上掌管、持有的公司款項挪為己用時,犯罪行為即已完全成立。事後縱然良心不安自行補回或全額返還,僅屬於犯罪完成後的彌補、悔改行為,可作為法官量刑時審酌情節輕重的參考,但無法免除或阻卻已經成立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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