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術科
第2題
第二題題目: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就機械設備源頭管理制度,試回答下 列問題: (一)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
題目
第二題題目: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就機械設備源頭管理制度,試回答下 列問題: (一)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但在何種特殊情形下,得免驗證,請列舉4 種得免驗證之情形。(12 分) (二) 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何種報告,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2 分) (三) 那二個機關(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 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2 分) (四) 請敘明「型式驗證」之涵義。(4 分) 2 2 0 0 0 職業安全管理甲第2 頁/ 共 3 頁 ( 術科)
參考解答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未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 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製造者或輸入者須經認可驗證機構型式驗證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章,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 雇主採購、租賃或使用時,應確認型式驗證、合格標章、中文說明書、警告標示及安全防護裝置完整。
- 發現未合格或防護不符標準,應停止使用、隔離、改善或退貨,並保存驗收及確認紀錄。
- 安全裝置不得拆除、失效、旁路或任意變更;變更後仍須符合原安全標準或重新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