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61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下列那些情形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題目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下列那些情形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1. (1) 未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發生行政罰則
  2. (2) 未實施風險評估
  3. (3) 發生職業病
  4. (4)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等之職業災害

官方答案

(1) 未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發生行政罰則、(3) 發生職業病、(4)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等之職業災害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的相關規定,經處以罰鍰;或因作業場所發生職業病;或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等職業災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以督促改善並供公眾查詢。未實施風險評估本身並不在得公布之事由之列,須視其是否已構成受罰的違規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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