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術科

第1題

第一題題目: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 條之5(承攬管理)之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 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 或與承…

題目

第一題題目: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 條之5(承攬管理)之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 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 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26 條或第27 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 項,訂定承攬管理計畫,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原 事業單位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如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署「承攬管理技 術指引」,請繪製說明承攬管理之作業流程。(20 分)

參考解答

  •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除設置協議組織外,應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工作。
  • 應辦理工作連繫與調整,將各承攬作業時程、動線、能源隔離、吊掛、開口、墜落、感電、火災爆炸等風險納入協調。
  • 應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承攬人落實必要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管制。
  • 應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人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危害防止措施。
  • 應就共同作業可能危害,採取必要防災措施,並落實危害告知、作業許可、緊急應變及通報。
  • 協議組織應協議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作業間聯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教育訓練指導協助、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機械設備使用、作業環境、危害告知、緊急應變、事故調查及其他防止職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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