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術科
第1題
第一題題目: 某二家公司之基本資料如下,請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業別為精密器械製造業,勞工人數492 人,派遣工(受指揮)27 人。 乙公司:業別為食品製造業…
題目
第一題題目: 某二家公司之基本資料如下,請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業別為精密器械製造業,勞工人數492 人,派遣工(受指揮)27 人。 乙公司:業別為食品製造業,勞工人數788 人,派遣工(受指揮)125 人。 一、該二家公司依法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各為何(並註 明是否為專責、專職)?(共16 分,各2 分) 二、該二家公司依法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其管理績效如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所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否免專職?(共4 分,各2 分)
參考解答
- 勞工人數計算應包含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派遣勞工;甲公司為 492+27=519 人,乙公司為 788+125=913 人。
- 甲公司屬製造業且達 500 人以上未滿 1,000 人規模,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至少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 1 人。
- 乙公司屬食品製造業且達 500 人以上未滿 1,000 人規模,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至少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 1 人。
- 依管理辦法,達一定規模之製造業管理人員應專職或至少一人專職;若屬第一類事業且 100 人以上,所置管理人員均應專職,第二類事業 300 人以上至少一人專職。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如依法應為一級或專責單位,應直接隸屬雇主或具管理權限主管,不得只設名義組織。
- 若已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管理績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依管理辦法規定不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專職之限制;但管理人員配置及實際執行職責仍須符合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