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學科
第4題
依107.6.13 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 列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107.6.13 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 列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 (3)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4)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交易行為;但若「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因具備公開透明之競爭機制,屬合法例外情形,故不違反本法。選項2違反第6條自行迴避義務;選項3違反第12條不得請託關說圖取利益之規定;選項4違反第7條公職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圖謀關係人利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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