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 學科
第5題
下列何物質適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題目
下列何物質適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 (1) 1 大氣壓下,攝氏15 度時,具有可燃之氣體
- (2) 閃火點在攝氏93 度以上之易燃液體
- (3) 菸草及菸草製品
- (4) 食品、飲料、藥物
官方答案
(1) 1 大氣壓下,攝氏15 度時,具有可燃之氣體
解析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之規定與GHS標準分類,「易燃氣體」定義為在標準大氣壓(101.3 kPa)及攝氏20度或15度時具有可燃性範圍之氣體,故選項1屬法規適用範疇。選項2之易燃液體依GHS分類閃火點應在攝氏93度以下,達93度以上非屬易燃液體;選項3及選項4之菸草、菸草製品、食品、飲料、藥物等,在該規則第3條明定有專屬法規主管其危害通識與標示,屬於排除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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