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 學科
第3題
雇主未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辦理容器標示及揭示安全資料表,可能遭受之處罰為下 列何者?
題目
雇主未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辦理容器標示及揭示安全資料表,可能遭受之處罰為下 列何者?
- (1) 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 (2) 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 (3) 停工
- (4)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15 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答案
(1) 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解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若雇主違反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選項2及4涉及刑罰,通常適用於發生死亡或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具直接重大危害之限期改善命令等情事;違規標示未改善可能受限期改善或罰鍰,情節重大時亦有停工可能,但法條明定之直接罰則為罰鍰3萬至30萬元。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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