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 學科

第55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科技
  2. (2) 社會
  3. (3) 經濟
  4. (4) 環境

官方答案

(4) 環境

解析

依據《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此條文確立了環境優先原則,明確指出當經濟、科技或社會發展對環境產生重大危害或衝擊時,必須以環境保護為優先考量,以確保永續發展。故正確選項為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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