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 學科
第4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舉行下列何種會議?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舉行下列何種會議?
- (1) 辯論會
- (2) 說明會
- (3) 公聽會
- (4) 聽證會
官方答案
(3) 公聽會
解析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2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請當地居民等舉行「公聽會」,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作成紀錄送主管機關。第7條規定第一階段審查由開發單位自行舉行公開說明會;聽證會與辯論會非環評法第12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召開之法定會議形式。故正確答案為公聽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