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 學科
第17題
下列危害性化學品容器何者仍應標示?
題目
下列危害性化學品容器何者仍應標示?
- (1) 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混合器、熱交換器、儲槽等化學設備
- (2)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
- (3) 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作實驗、研究之用者
- (4)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官方答案
(1) 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混合器、熱交換器、儲槽等化學設備
解析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7條規定,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混合器、熱交換器、儲槽等)雖有管線或系統運作,但仍屬應依法標示之化學設備或槽體。同法針對特定狀況訂有免標示之例外,包括:外部容器已標示之內部襯袋、取自有標示容器供實驗室研究使用、或勞工裝入可攜帶容器且僅供其當班立即使用者。因此選項1之化學設備仍應依法辦理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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