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 學科
第36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1) 非連續曠工但一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 (2)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 (4) 經常遲到早退者
官方答案
(3)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選項1依同條第1項第6款規定,曠工需「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方得不經預告解雇,累計達3日未達法定標準;選項2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才適用,受緩刑宣告者不符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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