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 學科

第18題

檢舉人應以何種方式檢舉貪污瀆職始能核給獎金?

題目

檢舉人應以何種方式檢舉貪污瀆職始能核給獎金?

  1. (1) 以他人名義檢舉
  2. (2) 委託他人檢舉
  3. (3) 匿名
  4. (4) 以真實姓名檢舉

官方答案

(4) 以真實姓名檢舉

解析

依據台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人向有偵查權或政風機構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必須以「真實姓名」檢舉,並提供具體犯罪事證或線索,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始能核發檢舉獎金。若檢舉人係採取匿名檢舉、冒用他人名義或無法查證身分者,政府機關依法不予受理查證,亦無法核給檢舉獎金,以防止惡意抹黑或誣陷濫訴。故檢舉人須以真實姓名檢舉始能核給獎金,本題選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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