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 學科

第16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2 年
  2. (2) 10 年
  3. (3) 5 年
  4. (4) 7 年

官方答案

(1) 2 年

解析

依我國《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2條第3項明確規定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題目所詢「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其短期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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