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 學科
第2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3) 免除債務
-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之行(受)賄罪,其「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如大額禮券);「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包括招待高檔宴席、免除債務、提供性招待、代付旅遊費用等)。而「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純屬禮貌性、社交儀式之公開公務行程,並無給予公務員任何具財產價值或私人享樂之對價利益,不具職務行賄之對價關係,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