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 學科

第2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3. (3) 免除債務
  4.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之行(受)賄罪,其「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如大額禮券);「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包括招待高檔宴席、免除債務、提供性招待、代付旅遊費用等)。而「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純屬禮貌性、社交儀式之公開公務行程,並無給予公務員任何具財產價值或私人享樂之對價利益,不具職務行賄之對價關係,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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