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共同科目題庫 環境保護共同科目
第64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 (1)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 (2)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 (3) 自願進行
- (4)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官方答案
(4)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行為是否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係由「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的認定標準(列舉應實施環評之類別與規模)、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以及開發單位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等方式決定。「有民眾或團體抗爭」並非法律規定的認定方式,抗爭屬陳情、公民參與層面,不能作為啟動二階環評的法定要件,故選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