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6題
依現行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褫奪公權之內涵?
題目
依現行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褫奪公權之內涵? A. 褫奪選舉權 B. 褫奪被選舉權 C. 褫奪罷免權 D. 褫奪公投權
官方答案
- 答案:B. 褫奪被選舉權
解析
現行刑法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第36條,將褫奪公權內涵修正為: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舊法原規定之「公選舉、罷免之權」(即選舉權、罷免權)已刪除。故依現行法,A選舉權、C罷免權均不在褫奪之列;D公投權原本即非其內涵。B被選舉權即「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屬現行法明定褫奪公權之內涵,故為正確答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