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9題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B.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C.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D. 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官方答案
- 答案:B.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後,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改採「一級二審」:第一審由3名法官合議,不服者得提起上訴,由第二審(法律審)裁判,故 B 稱一級一審係錯誤敘述。A 關於合議審理之描述正確。C 依同法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等較重處分,正確。D 依同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者,亦得懲戒,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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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