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19題
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50 萬元之下列四種機構,何者須負擔所得基本稅額?
題目
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50 萬元之下列四種機構,何者須負擔所得基本稅額? A.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B. 辦理清算申報之境內公司 C. 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D. 總機構於境外,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公司
官方答案
- 答案:D. 總機構於境外,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公司
解析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及辦理清算申報之營利事業等,均排除適用基本稅額。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屬於合夥組織;辦理清算申報之境內公司屬清算申報者;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依所得稅法享有免稅,這些都不是本題所問的應納對象。D 的公司在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屬於應申報的營利事業,因此須負擔所得基本稅額。故答案為 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