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題
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B.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返還 C. 甲出賣自己之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A 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由於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D. 甲出賣自己之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乙試車時不慎撞毀A 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32620、33320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出賣自己之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乙試車時不慎撞毀A 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32620、33320
解析
依民法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請求對待給付,故乙試車不慎撞毀A車,甲仍得請求價金,D正確。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對待給付,已為給付者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僅一部不能者則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故A「免為對待給付」、B「無因管理」均錯誤。C部分,依第373條危險自交付時移轉,未交付前滅失危險由出賣人負擔,甲不得請求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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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