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3題
甲向乙購買冰箱,約定分5 期清償價金,於價金如期清償完畢時,甲始取得冰箱所有權。在清償完畢前,該冰箱已由甲占有使用。倘若有第三人丙於條件成就前不慎毀損該冰箱,下…
題目
甲向乙購買冰箱,約定分5 期清償價金,於價金如期清償完畢時,甲始取得冰箱所有權。在清償完畢前,該冰箱已由甲占有使用。倘若有第三人丙於條件成就前不慎毀損該冰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向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 甲於條件成就時,得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C. 倘若甲對丙毀損冰箱無過失時,則甲仍須支付剩餘價金於乙 D. 縱使甲將冰箱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丁仍取得該冰箱之所有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縱使甲將冰箱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丁仍取得該冰箱之所有權
解析
本題為附條件買賣(所有權保留),甲在價金清償完畢前尚未取得所有權,乙仍為所有權人。A:丙毀損冰箱,乙得依民法第184條基於所有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B:甲對冰箱有期待權,於條件成就時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C: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甲已占有使用,縱無過失仍須支付剩餘價金。D:甲非所有權人,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惡意之丁屬無權處分,丁不符民法第948條善意取得要件,不能取得所有權,故D錯誤。答案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