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1題
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對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金額達一定門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
題目
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對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金額達一定門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該門檻為下列何者? A. 個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 B. 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C. 個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者 D. 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解析
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除將一般逃漏稅捐刑責提高外,並就情節重大者設加重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個人逃漏稅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此一門檻對個人與營利事業採不同標準,A 誤為一體適用1千萬元,C、D 之數額亦不符,故答案為 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