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3題

下列關於重新規定地價與申報地價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重新規定地價與申報地價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B.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 C.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40日 D.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官方答案

  • 答案:B.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

解析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故A所稱3年錯誤。第15條規定公告及申報地價期間為30日,C所稱40日亦誤。第16條明定,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者,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未滿80%者,得照價收買或以80%為申報地價;未於期間內申報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故B正確,D誤為以公告地價(應為80%)為申報地價。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