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題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8 樓,乙住7 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8 樓,乙住7 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B. 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C. 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D. 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
官方答案
- 答案:B. 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解析
此題考查民法人格權侵害與賠償。選項A正確:噪音超越一般忍受限度構成不法侵害人格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選項B錯誤:人格利益雖受保護,但賠償非「不問程度如何」均得請求金錢賠償;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法院審酌情節,得命令賠償相當金額,並非自動給付,且須達一定嚴重性。選項C正確:長期噪音導致健康受損可構成健康權侵害。選項D正確:健康權屬特別人格權,受侵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故錯誤敘述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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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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