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11題
審計法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主要包括下列那些?①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法院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②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
題目
審計法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主要包括下列那些?①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法院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②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③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④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A. ①③④ B. ②③④ C. ②④ D. ①③
官方答案
- 答案:B. ②③④
解析
①錯誤: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並非由法院審查決定。②正確: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超過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③正確:會計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受損者,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賠償責任。④正確: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應通知限期追繳,逾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報告審計機關。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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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