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25題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審計機關對於聲復之決定,各機關有所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
題目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審計機關對於聲復之決定,各機關有所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 A. 六十日、六十日 B. 三十日、三十日 C. 六十日、三十日 D. 三十日、六十日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三十日、三十日
解析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審計機關對於聲復的決定,各機關如有不服,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故聲復期間與聲請覆議期間均為三十日,選B。A、C、D分別將聲復或覆議期間拉長為六十日,或將兩者錯配,均與規定的三十日、三十日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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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