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民法

第23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112 年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男乙女於民國112 年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B. 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C. 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官方答案

  • 答案: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解析

本題比較夫妻財產制。未約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婚前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自所有,故選項C稱公同共有錯誤。分別財產制下各配偶財產各自所有(民法第1044條),選項B稱分別共有錯誤。共同財產制下,婚前所得屬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條之1),由甲單獨所有,選項A稱分別共有亦錯誤。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之特色在僅以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甲婚前之60萬勞力所得非婚姻中所取得,屬甲之分別財產,由甲單獨所有,故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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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